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要求,经省级遴选、专家评审等程序,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意河北省等地区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试点
改革试点工作周期为3年(2021—2023年)。各改革试点地区要围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所选试点主题,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紧密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三、强化过程监管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域内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了解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本省份的试点情况报告,一并报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试点落地见效。
四、总结典型经验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提炼改革试点地区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组织现场会、经验交流等方式予以推广,切实发挥好改革试点地区的典型带动作用,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试点周期结束后,各改革试点地区要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组织总结评估,对成效显著、示范价值高、推广效果好的试点地区,优先纳入“十四五”“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予以表彰,同时将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作为中央车购税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试点地区名单
(按行政区划排序)
省级(10个):
河北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市级(42个):
河 北:邯郸市、廊坊市;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
江 苏: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
浙 江:湖州市、台州市;
安 徽:芜湖市、马鞍山市、六安市;
福 建: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江 西:赣州市、上饶市;
山 东:枣庄市、烟台市、日照市、临沂市;
河 南:平顶山市、焦作市、濮阳市;
湖 南:长沙市;
广 东:佛山市、河源市;
广 西:桂林市、贺州市;
海 南:儋州市;
四 川:成都市;
贵 州:六盘水市、铜仁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 南:昆明市、临沧市、楚雄彝族自治州;
西 藏:昌都市;
陕 西:西安市;
青 海:黄南藏族自治州;
新 疆: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
县级(115个):
天 津:武清区、蓟州区;
河 北:迁安市、广平县、肃宁县、固安县;
山 西:太原市晋源区、长子县、沁水县、右玉县、晋中市榆次区、蒲县;
内蒙古:乌审旗、伊金霍洛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磴口县;
辽 宁:沈阳市沈北新区、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大连市金普新区、本溪满族自治县、盘锦市大洼区;
吉 林:长春市双阳区、双辽市、东辽县、辉南县、临江市、通榆县;
黑龙江:尚志市、五常市、泰来县、虎林市、密山市、望奎县;
上 海:浦东新区、金山区、崇明区;
江 苏:宜兴市、溧阳市;
浙 江:淳安县、安吉县、嵊州市、温岭市;
安 徽:界首市、泗县、泾县;
福 建:福清市、泰宁县、永安市、福安市;
江 西:安远县、横峰县、婺源县、德兴市;
山 东:青岛市即墨区、邹城市;
河 南:兰考县、孟津县、鄢陵县;
湖 北:潜江市、丹江口市、宜都市、南漳县、钟祥市、红安县;
湖 南:株洲市天元区、平江县、临澧县、安仁县、蓝山县;
广 东:广州市增城区、南雄市、廉江市;
广 西:南宁市兴宁区、柳城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武宣县;
海 南:五指山市、琼海市、文昌市、昌江黎族自治县;
重 庆:永川区、武隆区、奉节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四 川:蒲江县、乐山市市中区、江安县、邻水县、宣汉县;
贵 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云 南:昌宁县、鹤庆县、香格里拉市;
西 藏:申扎县、噶尔县;
陕 西:西安市长安区、彬州市、大荔县、神木市、镇安县;
甘 肃:清水县、康县、西和县、广河县;
青 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市平安区、玉树市、格尔木市;
宁 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
新 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静县、库车市、青河县。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级、县级试点地区人民政府,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原载于: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